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1-03    浏览量:531

根据《东华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修订)》,为做好学校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岗位设置和分级比例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专职工作岗位,包括学校、学院(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的专职管理岗位。

1.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将全部纳入十级职员制度,并建立职员职级的正常晋级制度。管理岗位的十个等级,分别对应原来的正部级至办事员。

2.依据国家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管理岗位设置的比例为全校岗位总量的16%,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35%。四级职员岗位数严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1:2的比例掌握。严格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晋级要求,除任职年限要求外,主要考察其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

3.七级和八级的职员岗位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50%。

4.今后“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管理岗位”一般限于在五级及以上和部分六级职员中设置,六级及以下不再设置。

5.各学院(部)和机关、业务部门的管理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学校编制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本次聘用时按现有实际人员进行核定。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要求的政策和业务水平,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2.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服务意识和集体观念较强,有团队合作精神。

3.五级职员能独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具备岗位需要的调查研究分析、组织协调能力,为学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能带领部门人员协同工作,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良好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业绩突出。

4.六级职员能独立负责本部门某一方面的工作,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协助做好本部门的总体工作;具备岗位需要的调查、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好的工作成效。

5.七、八级职员能负责和协调本科室的全部工作,具备独立完成工作的能力,为部门的重要工作出谋策划,发挥科室的主动和积极作用。

6.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新进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文化程度。

7.各职员职级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职员职级

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五级职员

大学及以上学历,任副处10年及以上。

六级职员

大学及以上学历,任正科10年及以上。

七级职员

大专学历,任副科8年及以上;大学学历,任副科5年及以上;硕士及以上学历,任副科3年及以上。

八级职员

大专学历,任科员8年及以上;大学学历,任科员5年及以上;硕士及以上学历,任科员3年及以上。

九级职员

大专学历,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及以上学历,经见习期考核合格。

在考虑申报者的学历、任职年限的同时,重点考察其工作表现、突出业绩和群众公认度,坚持宁缺毋滥原则。

三、专职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的聘用

1.学生专职辅导员和从事学生工作、且具有思想政治教育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可以选择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等级的晋级,也可选择职员职级的晋级。

2.选择参加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等级晋级的人员,按“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细则”执行,并保留现有职员职级。选择职员职级晋级的人员,现有的思想政治教育技术职务继续保留。

3.学生专职辅导员调离一线辅导员岗位的,按新的岗位规定执行。具有专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在专职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工作4年及以上。

四、新进人员岗位聘用

1.新进人员按其所聘岗位类别,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2.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新进管理人员,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为八级或九级职员,或选择专业技术岗位并参加高教研究或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3.新进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岗位聘用,根据上海市军转办有关文件执行。

五、其他

1.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本次聘用可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职员职级晋级。

2.选择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级的管理人员,本次不参加职员职级的晋级;选择参加职员职级晋级的人员,本次及聘期内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首聘或晋级。

3.除五级、部分六级岗位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再首聘高教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4.财务、审计等部门须持证上岗的管理岗位人员,仍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5.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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