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1-03 浏览量:541
根据《东华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修订)》,为做好学校教师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岗位的设置和分级比例
教师岗位指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且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共设置12个等级。教师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
2.教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工作,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
3.学院(部)教师的各级岗位比例原则上按照学校编制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二至四级教师岗位由学校制定聘用条件并负责聘用,本次聘用时名额全校统筹。五级及以下教师岗位由学校制定基本聘用条件,各学院(部)根据学科实际制定具体的任职条件,其名额由学校按规定比例下达。
二、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原则
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最高设置为二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高设置为三级岗位。
2.受聘二级岗位的教师应是博士点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且承担博士生培养任务。
3.为适应不同学院的具体情况,学院(部)或部门对五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各级比例,有从高级向低级自主调整的权利。
4.对于不申报岗位晋级的人员,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并继续聘用的,可直接认定在原聘岗位等级。
三、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有良好的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正高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一)正高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在学科建设中起关键作用,工作成绩显著;专业贡献突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比较高的学术造诣,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能发挥领衔作用,组织、引领团队建设,培养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人员;在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积极承担学校学术管理工作,聘期考核合格。
2.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相当的学术影响力,现任或曾任一项及以上重要学术职务。
3.本次聘用正高各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和申报条件。
(二)正高二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任职 年限 | 岗 位 聘 任 要 求 | 申报 条件 |
直接 申报 | 长江学者、“973”首席科学家、“863”领域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家三大科技一等奖排名第1者、国家级教学名师。 | 一项 |
15年 及以上 |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公认的学术成就,良好的学术声誉,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能发挥领衔作用,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做出重大贡献。历年(聘期)考核合格,并具备二级岗位选项条件中一项。 | 一项 |
12至 14年 | 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或地位,组织、引领团队建设,培养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人员;在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历年(聘期)考核合格,具备二级岗位选项条件中二项。 | 二项 |
适当 放宽 | 急需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海外优秀回国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做出重大成就和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具备二级岗位选项条件中三项。 | 三项 |
(三)正高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类别 | 编号 | 二级岗位选项条件(任现职以来) |
① 直 接 申 报 类 | 2-101 | 国家“三大科技”一等奖排名第1名 |
2-102 | “973”首席科学家 | |
2-103 | “863”领域专家组成员 | |
2-104 |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 |
2-105 |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 |
2-106 | 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 |
2-107 | 国家级教学名师 | |
② 教 学 类 | 2-201 |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2-202 |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 |
2-203 | 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 | |
2-204 | 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 | |
③ 科 研 类 | 2-301 | 国家科技“三大奖”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4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 |
2-302 | 省部级科技三大奖(包括社会科学领域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 | |
2-303 |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 | |
2-304 | 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人文社会基地负责人 | |
2-305 | 国家自科、社科基金委重大项目负责人 | |
2-306 | 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 |
2-307 | “973”计划课题负责人、或863计划重大(重点)课题负责人或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 |
2-308 |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 |
④ 社 会 服 务 类 | 2-401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
2-402 | 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 |
2-403 | 全国一级学会正、副会长 | |
2-404 | 教育部社科委学科召集人 | |
2-405 | “973”专家组成员 | |
2-406 | 中央政府及各部委重大决策问题咨询报告第一完成人(须有正式采纳证明) |
(四)正高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任职年限 | 岗 位 聘 任 要 求 | 申报条件 |
直接 申报 | 国家“三大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主要获得者、“973”计划课题、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省部级教学名师 | 一项 |
8年 及以上 | 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能发挥领衔作用,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做出重要贡献。历年(聘期)考核合格,具备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中一项。 | 一项 |
6至7年 | 引领某学科方向,在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历年(聘期)考核合格,具备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中二项。 | 二项 |
(五)正高三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类别 | 编号 | 三级岗位申报条件(任现职以来) |
① 直 接 申 报 类 | 3-101 | 国家“三大科技”一等奖排名前2-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3-102 | “973”计划课题负责人 | |
3-103 | 中国青年科技奖 | |
3-104 | 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 |
3-105 | 省部级教学名师 | |
② 教 学 类 | 3-201 |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5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4名 |
3-202 | 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 | |
3-203 | 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 | |
3-204 | 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 |
3-205 | 国家级二等及以上教材奖负责人 | |
③ 科 研 类 | 3-301 | 国家 “三大科技”奖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5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1-4名 |
3-302 | 省部级科技三大奖(包括社会科学领域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4-5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4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 | |
3-303 |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
3-304 | “973”计划课题或“863”计划课题、国家自然基金项目、部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或重大项目负责人 | |
3-305 |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或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 |
3-306 | 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个人排名前3名 | |
3-307 |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 |
3-308 |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的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 | |
④ 社 会 服 务 类 | 3-401 | 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 |
3-402 | 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 | |
3-403 |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 | |
3-404 |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 | |
3-405 | 全国二级专业学会正、副会长 | |
3-406 | 国际学术期刊主编、副主编 |
五、副高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一)副高五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12年,承担比较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在相应岗位上业绩突出。
2.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成绩显著。
3.积极主持或承担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工作,并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
4.有指导副高或副高以下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经验。
(二)副高六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9年,任现职以来在相应岗位上业绩比较突出。
2.能较好掌握和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成绩比较显著。
3.能承担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工作,并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有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经验。
(三)副高七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具有教师副高级职务资格、并符合学校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六、中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一)中级八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9年,教学科研任务充足,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在相应岗位上业绩突出。
2.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期间取得较突出的工作成绩,能独立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4.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相应的工作。
(二)中级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5年,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在相应岗位上业绩比较突出。
2.能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4.有指导初级岗位人员工作和学习的经历。
(三)中级十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具有教师中级职务资格、并符合教师中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七、初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一)初级十一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4年。
2.能胜任相应工作,掌握本岗位必需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独立完成本岗位业务工作。
(二)初级十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具有其他专业技术初级职务,并符合教师初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八、高层次人才的聘用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九、新进人员的聘用
1.新进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学术资历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其岗位等级。
十、其他
1.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也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2.聘期内首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将在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上任职,即正高四级、或副高七级、或中级十级、或初级十二级岗位。
3.今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逐步调整各学院(部)和机关、业务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量和等级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