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6 浏览量:84
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 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中央部门直属高校2016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代偿含义
我校2016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报送材料
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如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就业证明或二次分配证明(两份)。
4、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上海市中国银行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三、补偿代偿对象及享受代偿的地区
补偿代偿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四、申请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五、报送方式及时间
申请材料纸质版各一式两份于6月23日前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不受理。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东华大学行政楼225室,柴老师收,电话67874293,邮编201620。
六、注意事项
(一)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每位本科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研究生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本科生或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或12000元上限实行补偿或代偿。国家对获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完毕。
(二)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校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我校会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上公布。
附件: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