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1    浏览量:65

各学院及有关学生: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学[2015]41号)及《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现启动本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和困难认定工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困难认定的时间

困难认定包括在校困难生认定工作和困难生新认定工作: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在校困难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困难生新认定工作。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本次认定有效期为2017-2018学年(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二、困难认定的条件

学校参考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困难等级认定,认定等级分为特困和困难。研究生困难认定主要用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办理学费缓交。

(一)特困学生的基本条件(符合以下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家庭有特殊困难(单亲、父母离异或直系亲属重疾、多子女上学等)者。

2.孤儿、烈士子女等。

(二)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符合以下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者。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以下,且家庭有特殊困难(单亲、父母离异或直系亲属重疾、多子女上学等)者。

三、在校生困难生新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

上一年度未经困难认定的在校生。

(二)认定程序

1.上一年度未经困难认定的在校生于6月23日之前到辅导员办公室领取《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家庭情况证明》,也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附件3: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认定申请表及家庭情况证明.xls

  

2.暑假期间准备好以上两份表格,附上其他证明材料(如需),于开学第一周交辅导员。

3.本科生于9月21日前上信息门户()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不提交或信息不全,不予审核。研究生无需网申。

4.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困难认定标准,推荐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初评结果,审核通过后,认定名单须在本班级、本学院公示,在学院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6.各学院于9月29日前完成网上困难认定工作,并将书面材料以及汇总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交资助中心。附件5:2017年困难生新认定学院汇总表.xlsx

  

(三)材料说明

1.《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表必须提交)须由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盖章;村(居)委会级组织、厂矿、企业等公章无效。民政部门主要包括民政所(局)、民政福利股(办公室)、社会事务(救助、保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等,其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经办人信息必须填写完全、正确。

2.《家庭情况证明》(本表必须提交)须由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提供证明,详细说明其家庭成员健康、工作、经济收入、拥有房产及其本人接受社会资助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情况。基层单位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经办人信息必须填写完全、正确。

3.其他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本人为孤儿(指父母双亡或被父母遗弃):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说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情况;

(2)本人为烈士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3)本人为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去世或被父母一方遗弃)子女: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说明父(或母)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并说明父(或母)去世时间及遗产继承情况;

(4)父母离异: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说明监护人的情况及父母对自己经济资助的情况;

(5)父母或者直系亲属患有重疾(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部永久性功能障碍、重大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尿毒症、精神病、多肢体缺失、重症肝炎、语言能力丧失、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复印件;

(6)多子女上学(指本家庭至少有2人高中及以上阶段在读):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具体说明;

(7)家庭拥有多套房产: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详细说明情况;因政府征地家庭动迁者,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说明政府补贴的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

(8)已经接受社会资助:须在《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说明已经接受资助的详细情况。

四、重要说明

(一)困难认定实行申请审批制,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学生视作主动放弃。

(二)困难学生须如实向学校反映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我校将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困难认定: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且足以支付学费、生活费,包括退役复学学生;

2.酗酒,经常在酒店、网吧、KTV、酒吧等娱乐场所进行消费,或因私自费出国(境);

3.奢侈消费或追求名牌,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娱乐电子产品、时装、化妆品或饰品等非必需品。

(四)本科生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学生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0%,学院每年公示名单不少于3天。

(五)对于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理科实验班、插班生等)的学生,新学院务必及时接收,原学院须做好材料转交。

东华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