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01-01 浏览量:92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新聘期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校级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总量控制。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任务,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要求,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结合的分配体系,提高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水平。
4.加强领导,平稳实施。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岗位设置和聘用制改革的重要性,深入调研,科学论证,严格程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顺利推进。
5.本次聘用时,对具有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要求,并按聘用程序审批。
三、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确定学校岗位总量。在本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按各单位现有人数确定岗位总量。
(二)岗位设置类别及比例
1.学校岗位分为三类: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按照《暂行办法》,我校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4%,其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7%;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6%;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0%。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将逐步递减。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是必须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专职工作岗位,包括学校、学院(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的专职管理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社会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经教育部批准,我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为1.3:2.8:4.9:1.0;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发展的需要和兼顾工、理、管、文等学科协调发展的要求,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结构比例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各类各级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正高级岗位中,一级岗位设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本次正高级岗位中,二、三、四级岗位结构按1:3:6的比例掌握。副高级岗位中,五、六、七级之间岗位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九、十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
(3)教师岗位设置一级至十二级共12个等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三级至十三级共11个等级岗位。
2.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按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管理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一般按1:2比例掌握。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校领导班子职数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现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3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本次聘用不设特设岗位。
四、岗位聘用和考核
(一)聘用条件和要求
1.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为:①遵守宪法和法律;②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③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或技能条件;④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⑤能确保在岗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学校合理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
2.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目标出发,统筹协调基础学科与专业学科的关系。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人员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至四级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校制定。尤其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要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等因素,充分体现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突出成就和贡献。五级及以下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各学院(部)和机关、业务部门可根据各学科和部门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任职要求(见附件1和2)。
3.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学校制定各级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并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职级岗位体系。根据《暂行办法》精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并严格控制比例。今后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见附件3)。
4.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学校制定(见附件4)。
(二)聘用程序和组织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聘用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各学院(部)和机关、业务部门成立“岗位聘用小组”,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岗位聘用;学校分别成立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和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所有人员的岗位聘用。各级岗位聘用组织的成员由主要领导、基层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专家和教师代表等组成。
2.聘用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岗位申报表”。
(2)专业技术正高岗位人员由所在部门推荐,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聘;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人员由所在单位的聘用小组评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专职管理人员,由相关二级单位的“岗位聘用小组”提出评聘意见。
(3)各“岗位聘用小组”将评聘意见上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组”审核、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并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聘用人选。其中晋级五、六级职员的候选人名单,在提请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讨论之前,须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聘用合同及考核
1.学校对于不同系列、不同等级岗位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中期或长期合同制的管理方式。除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外,一般每轮岗位聘用期限为三年。岗位设置后,各学院(部)和机关、业务部门必须按照学校和本部门事业发展的要求,明确各类各级岗位所对应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要求等,根据《东华大学聘用合同试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
2.本次岗位设置,对不在校上岗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直接认定在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
3.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工作要求和任务的履行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的总体完成情况。处级干部由学校组织考评,其他人员由各学院(部)和机关、业务部门组织考评。
4.各类各级人员的续聘或解聘按合同执行。受聘者必须在聘期内认真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其履职情况将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根据动态管理原则,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根据《实施细则》可保留或晋级所聘岗位等级;未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人员,应降低其岗位聘用等级。
5.每三年进行一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评聘和管理岗位职员职级的晋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职员职级的晋级名额,按教育部规定和各级岗位空缺数决定。
五、投诉、申诉和受理
1.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一般应在公示期内提出。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2.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成员为纪委、监察处、信访办、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该委员会受理教职工提出的投诉或申诉,负责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提出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答复投诉或申诉人员。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或申诉人保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对投诉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其他说明
1.各类人员的聘用分别按本办法所附的四个“实施细则”执行。为了加快学校建设步伐、促进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进一步提高,今后将根据事业发展对各类各级岗位要求,逐步调整其任职条件。
2.聘期内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3.学校聘用且符合条件的非编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调整工资待遇。
附件:
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3、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4、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