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关于学生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21 浏览量:779
为做好在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探亲、旅游等有关审批工作,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 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申请程序
第一条 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学生,需要申办护照(通行证)和休学(保留学籍,为期一年)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户口未迁入学校的学生,到户籍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护照(通行证)。其中,需要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的,在获得经济担保书、入学通知书后,须持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的本人申请及经济担保书、入学通知书的复印件和由有关部门翻译成中文的原件,到学生处填写《东华大学学生因私申请出国(境)调查表》和《东华大学学生因私申请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送校领导批准同意。
(2)户口已经迁入学校的学生,在获得经济担保书、入学通知书后,须持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的本人申请及经济担保书、入学通知书的复印件和由有关部门翻译成中文的原件,到学生处填写《东华大学学生因私申请出国(境)调查表》和《东华大学学生因私申请出国(境)审批表》,办理护照(通行证)申请手续及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为期一年)手续,经所在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送校领导批准同意。
第二条 凡申请出国留学者,必须在出国之日前,提前三周办理相关出国审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同意休学(保留学籍,为期一年)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且办理休学(保留学籍,为期一年)手续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如出国未成行,可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者,将不再保留学籍。
第四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计划毕业前后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应在学校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不参加就业的申请:
(1)在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前,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完备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其中已与单位签署就业协议的,需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已经录取研究生的,需征得研究生录取单位的同意。在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后,提出办理护照或通行证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退至生源所在地,学生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
(2)、已与单位签署就业协议的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单位需要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实习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在不影响毕业设计及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参照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申请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提前出国的学生,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1)入学未满三个月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者,不保留入学资格;
(2)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不予保留学籍;
(3)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护照、通行证出国(境)者,不予保留学籍。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且办理休学(保留学籍,为期一年)手续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为期一年)期间,发现有伪造文书证明或其他违纪行为的,按校纪校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办理出国(境)探亲、旅游的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出国或赴港澳台探亲、旅游的学生,须持有经父母、辅导员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同意的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随同旅行社出行旅游的需提供旅行社证明;自助游必须提供家长的保证书;探亲——一般只限于探望父母等直系亲属—需提供对方的身份证明、邀请函等材料),到学生处填写《东华大学学生因私申请出国(境)调查表》和《东华大学学生因私申请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
第八条 申请出国或赴港澳台探亲、旅游,原则上只允许利用寒暑假,并要保证按时返校。如未按时返校,学校将作为旷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附 则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本科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2008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