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参加“助教、助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17    浏览量:60

第一条 为使研究生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有机会参加学校教学、管理的相关工作,以锻炼研究生的社会工作能力,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在研究生中开展“助教、助管”工作。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处、研究生部、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校“助教、助管”领导小组,负责对“助教、助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学生处具体负责实施。

各学院应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分管本科生教学副院长、总支副书记、研究生辅导员和教务员组成的学院“助教、助管”工作小组,并在学院党政班子的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 助教岗位设置范围:

1.量大面广及习题量大的公共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可申请设置,以协助教师批改习题为主要工作;

2.量大面广的实验课和上机指导课可申请设置,以协助教师进行指导等与教学相关的工作;

3.助教岗位的设置优先资助优秀课程和精品课程,优先资助量大面广的课程,优先资助实验课。

第四条 助管岗位设置范围:

1.助管主要是协助学校部(处)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辅导员办公室、公共实验室等公共管理服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2.学院助管岗位按照学院办公室、辅导员办公室、公共实验室等公共管理服务部门的需要设岗,落实岗位负责人。

第五条 学生参与课题研究不属于“助教、助管”范围,已有专项经费的项目不得再设助教、助管岗位。

第六条 学院的助教、助管岗位设置和管理由学院负责,部(处)的助管岗位设置和管理由各部门及学生处负责。

第三章聘任程序

第七条设岗程序

1.每年6月1日至15日、12月1日至15日,各学院、部(处)的老师登录信息门户网站,在“教师服务”栏按需设置岗位;

2.每年6月16日至23日、12月16日至23日,各学院、部(处)审核岗位需求;

3.每年6月24日至30日、12月24日至30日,各学院、部(处)公布下一学期的岗位要求及岗位数。

第八条 应聘程序

1.每年7月1日至10日、次年1月1日至10日,研究生登录信息门户网站申请岗位,并请导师上网审核;

2.聘任采用研究生应聘和辅导员推荐相结合,“助教、助管”优先面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原则上一人一岗,不允许一人多岗;

3.各学院在聘任工作时,严格按照研究生必须参加本校区“助教、助管”工作岗位的原则来录取,原则上09秋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不予录取;

4.每年7月初及1月初网上陆续公布聘任结果。

第四章上岗、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九条 上岗须知

1.研究生上岗前,招聘部门必须对拟聘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符合招聘部门业务要求,才可上岗;

2.招聘部门须对上岗研究生制定管理目标和岗位在岗时间,以保证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果。

第十条 考核程序

1.研究生上岗后,须在每月15日至20日之间(或岗位终止日之前的一周内)填写月报,如实填写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体会等。

2.上岗研究生每学期由应聘部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优秀者可由应聘部门续聘,但招聘部门须重新办理续聘手续;

3.每学期末,管理人员打印“助教、助管”工作学期小结,向岗位指导教师了解研究生参加“助教、助管”情况,并请岗位指导教师签署考核意见,并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研究生上岗情况。

第十一条 津贴发放和补发

1.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各学院“助教、助管”管理人员根据月报内容制作津贴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交学生处审核;各部(处)的津贴由学生处统一操作。学生处汇总后交财务发放。

2.如因未按时填写月报导致未能领取津贴,可于下一学期的特定时间内(一般为第一、二周)上网申请补发,办理补发的机会仅此一次。

第五章经费保障及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助教、助管”经费列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学生处根据上一年度“助教、助管”经费使用情况,预算下一年度的“助教、助管”经费总额,学生处将“助教、助管”经费下拨至各学院、部(处)。

第十三条 津贴的发放标准:以13元/小时为基准,按完成岗位职责所需的时间来确定;每名研究生用于完成岗位职责所需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5小时。

第十四条 “助教、助管”的经费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学生津贴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参加“助教、助管”的研究生不得以此为理由,影响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参加的各类学习、科研和活动等规定范围内的各项要求;上岗研究生在一年级学习中出现成绩不及格,需要补考或重读课程的,一律暂停,以保证集中精力搞好研究生学习。

第十六条 学院、部(处)若发现上岗研究生工作不到位或不认真,应立即停止或更换,并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对问题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或发生教学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性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若发现虚报“助教、助管”岗位或工作量的问题,情节严重者,将缩减该学院下一年度的“助教、助管”经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全日制研究生。


学生处

2015年1月修订